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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的实践探索及对策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

文章来源:四九八网络发布时间:2022-03-08 08:33:55热度:800

近年来,中国在稳企业、保就业领域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融资增信支持体系,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融资纾困,激发市场活力。其中,信用作为企业金融活动的“身份证”和“敲门砖”,对企业融资至关重要。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融资,人民银行系统对企业信用积累助力融资增信进行了积极探索。各地人民银行因地制宜,通过建设征信平台,打破行业信息孤岛,形成了“苏州模式”“台州模式”等特色模式,也发现了信息分散、数据共享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总结了各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实践及经验,通过调研西藏企业融资现状和涉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现状,分析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需求,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对策建议。

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演进

(一)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背景

由于市场预期不稳定、金融风险偏好下降、企业融资渠道有限等综合原因,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征信记录是企业的具象化名片,是金融机构向企业放贷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前,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但是,在企业融资过程中,信用信息应用方面存在两大难题。

一是金融信用信息不足。目前,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除了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外,最重要的信用信息就是企业的信贷信息。如果一个企业从没有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就会被认为是征信“白户”,金融信用信息的缺乏影响企业融资。

二是“替代数据”获取难。企业信用信息的多头管理和封闭管理,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互通造成了大量有价值的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同时,行业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天然的壁垒使得银行难以获取“替代数据”。

因此,征信平台作为信用信息的载体,其建设需求应运而生。它通过对接“政银企”三方,在打破信息孤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链接纽带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一方面,由于其重点在于互联互通非信贷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替代数据”可以作为企业金融信息的补充,为信贷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在为优质守信企业融资纾困提供征信支持的同时,也能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减少金融风险,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二)国内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进展

纵观国外实践经验,征信平台建设主要分为市场主导型、会员制和政府主导型三种。市场主导型模式是指征信机构以盈利模式收集、加工企业信息,并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会员制模式主要依靠行业协会建立平台,信息由会员提供也仅提供给会员使用;政府主导型模式一般基于政府数据库网络,主要为政府监管和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服务。

鉴于我国工作实际,目前已投入使用并广泛推行的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模式均属于政府主导型。其共性特点是政府力推,数据来源于各个行业监管单位,主要用于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上具有征信报告、信用评分、融资对接、风险预警等功能。政府主导型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具有方便采集信息、风险管控、服务监管等优点,但由于其公共属性,也存在资金入不敷出等管理问题。

总之,根据国内外经验,地方征信平台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联合惩戒功能为主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终端;另一种是兼顾金融服务与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本文所指的地方征信平台一般是以补充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多部门信息联动共享为出发点,以方便企业融资、减轻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活跃、防范风险为落脚点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较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它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功能上也更能符合地方实际。

(三)当前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重要性

在政策支持方面,2014年,国务院出台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2014年到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线,要求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在全社会构建由征信系统、地方信用信息系统、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多系统并行、多层次共同发展的信用信息网络。在此期间,还制定了10余项有关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新型信用监管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制度。

近年来,国家部委层面也在各大工作会议上强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21年,国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尤其是强调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按照《纲要》要求,“十四五”时期要以更多的“增信”方式赋能企业发展,通过信用扩张克服先天“信用背书”和抵押物不足的短板。深度挖掘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贷款产品,采集汇总客户在政府部门、合作企业、银行机构等方面的数据,利用金融科技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科学防控信贷风险。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企业应主动积累信用信息、经营数据、佐证材料等,利用好自身的信用产品和无形资产。

新常态下,建设征信系统必须狠抓数据基础,抢占数据技术制高点,推动全面征信工作、实现高效信息共享;着力通过健全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增加纯信用贷款规模,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帮助民营企业解困,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金融业协作,积极推动实现金融信用信息的全覆盖;二是商业银行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动非金融信息采集;三是加强对大数据的研究探索,实现传统数据与互联网大数据的结合。继续丰富金融数据库信息,完善征信产品,丰富服务渠道,真正让中小企业逐步在贷款便利、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方面得到实惠。

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的需求

从地方征信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联动共享、减轻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目标出发,我们通过向34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16家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入机构发送调研公函、实地走访的形式,分析了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的需求。

(一)西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体系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西藏更是如此。西藏99%以上企业均属于中小微企业。调查显示,2020年,西藏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08%,仅占全区各项贷款新增量的四成。可见,解决西藏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任重道远。

课题组进一步分析了西藏企业所面临金融信用信息不足和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难的现状。首先是金融信用信息方面。近年来,在国家对大型企业的援藏要求及自治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支持下,西藏的企业有了蓬勃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20年,在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达36.5万户,是2015年年末的2.36倍。而收录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西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仅8万多户,即西藏36.5万多户市场主体中,与银行有信贷业务联系的企业仅占24%。剩余76%的企业便是征信“白户”。他们缺少可以证明自身良好信用的金融信用信息,更缺乏非金融领域的信用信息,比如环保信息、缴税信息、社保信息等。

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方面。由于缺少政银企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使得银行在对企业放贷时没有更多的“替代数据”支撑,难以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同时,需要实地调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来评估企业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极大增加了银行的放贷成本,也拖延了企业获取贷款的时间。此外,占据西藏市场主体多数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生产经营粗放、治理机制不完善、财务等各项制度不健全等特点,尤其缺少能够证明企业诚信经营的公共信用信息,导致银行对民营企业“慎贷”“惜贷”。

(二)西藏涉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现状

由于大数据分析、非现场监管等工作方式兴起,西藏大部分行业监管部门都已建成自身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如自治区发改委的信用西藏网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治区经信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系统、自治区环保厅的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自治区住建厅的西藏建筑市场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等,但绝大多数此类平台具有专业性强、功能单一、利用率不高等特点。在政府对接引导下,虽然个别平台已实现行业间信息共享,但更多是以联合惩戒失信企业为主,缺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管理的地方征信平台。因此,严格来说,西藏还没有建成能够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的具有管理和服务双重功能的地方征信平台。

1、具有联合惩戒功能的平台

为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和联合惩戒,改善营商环境,近年来各行业主管单位致力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成了信用西藏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主要收录各行业失信企业名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鲜少收集企业正向信息。这类平台基本只具有联合惩戒失信企业的功能,没有起到帮助企业融资的作用。以联合惩戒而言,由于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规范性文件之间缺乏必要的一致性。这不仅有损于失信惩戒机制的严谨和权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泛化,更为重要的是,也不利于信用监管目标的实现。

2、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平台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人行拉萨中支自主研发西藏自治区首个“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截至2020年,通过平台为118家企业发放贷款4.79亿元,获贷率达到44.53%。西藏部分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也与税务部门的银税互动平台实现了对接,开发了基于企业缴税情况的贷款产品(如自治区农行的“税穗通”和自治区建行的“云税贷”等)。据自治区税务局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年末,各家商业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平台向企业累计发放贷款1051笔、7.95亿元。

目前,这些平台均是税务系统与商业银行之间“单向”提供信用信息,而未能构建成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或未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人行拉萨中支正在搭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旨在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该平台收集分散于各行业监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画像”,使其成为信贷支持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支持政府政策落地,强化管理,并提升区域信用整体水平。然而在收集各行业各部门共享信息过程中,由于技术、资金、管理等问题,很多部门有意对接却难以落实。

综上所述,西藏地区亟须建设具有金融服务和市场监管双重功能的地方征信平台,助力企业和经济发展。从企业角度,通过地方征信平台的建设,可以在企业缺乏金融信用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平台证明自身良好信用来帮助其获得贷款,也能实现“让数据跑路”,避免企业跑多家单位办理相关证明,降低企业融资时间成本。从银行的角度,有助于其对企业信用进行全面线上“画像”,降低放贷成本、控制放贷风险、提升融资效率。从政府的角度,通过统一的地方征信平台归集各类信息,一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二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三是营造社会诚信氛围,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四是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各部门社会管理效能。

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存在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一)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存在的困难

1、信用信息分散且标准不一

目前,西藏的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海关、环保、住建等部门。各单位按照自己的行业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评价等工作。因此,从信用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评价的标准到数据存储的结构和格式各异。当有信用信息需求时,很难实现一键查询,制约了企业信用信息流通共享。

2、信息共享需求大与工作推动难之间的矛盾显著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方位推进,各单位对行业间信息共享大多都已达成共识且具有强烈的需求,地方征信平台的建设虽然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实际推动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信用立法有待完善;二是信用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影响了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三是缺乏社会征信服务机构,使征信服务无法市场化;四是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信息还未充分共享。

3、市级推进可操作性不大

目前较为成熟的“苏州模式”“台州模式”均是在市级先行推动。但根据西藏实际,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数据库大多在省级,市(地)仅有数据录入权限,并不具备数据使用、分析以及数据库对接功能。如果在地市试点推动建立平台,则需要手工录入数据,导致试点推动平台建设工作难度大。

4、信息安全问题隐患大

地方征信平台需要纳入的涉企信息较多,除了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还需要缴纳社保、水电、对外投资担保等各类信息。随着平台的发展,如果成功导入各行业涉企信用信息,信息安全问题将成为最大的隐患,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

(二)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的对策建议

根据西藏实际,结合前期调研,课题组就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采取政府统筹、部门共建的模式

从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经验来看,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是推动地方征信平台的主力。地方征信平台的建设前期依靠政府的政策号召力,确定平台定位、运行架构及服务内容。由于平台的数据收集和维护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为降低协调成本,该项工作须得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并牵头推动。平台建设和推动可成立专门的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办公室,由自治区政府统筹指导、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推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共建。

2、因地制宜选择平台功能

地方开展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时,应在开发初期就明确平台存在的实际意义,确定最核心的功能方向,并根据功能选择来明确所需求的核心数据。鉴于西藏经济体量小、目前没有较为成熟的涉企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现状,建议立足金融服务和市场监管双目标,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原则,前期以建立连接各行业监管部门数据库桥梁为主,边建边用,逐渐实现信息实时更新为主,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数据归集时一味要求大而全,使得协调沟通和数据采集的难度被放大,还可以将一个或几个核心功能开发的更加完备。

3、制定和明确信息共享规则

鉴于目前以联合惩戒为主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面临各部门报送信息意愿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西藏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可参考美国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平台“Give-get”规则,规定各单位定期按标准格式向西藏地方征信平台报送信息,通过报送自有数据,获得平台其他数据的共享资格。这有助于提高平台报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政策支持

根据国内外征信平台建设的优秀实践显示,平台能够成功发展的共同点之一,就是必须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当地政策支持。地方征信平台想要快速建设和发展,就必须得益于当地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如,2021年3月25日公布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指出,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度管理;福建省制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将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提供主体、信息提供频率和口径进行了统一规范,从而提高了部门间配合度,提升了数据采集质量;2021年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包含总章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督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责任等。因此,西藏辖区在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的同时,应出台相应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使西藏辖区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有章可依。

(课题组成员:土旦桑珠、贡嘎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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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四九八科技。禁止转载,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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